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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訴訟、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權、酌定未成年子女往會面方式、夫妻剩餘財產請求、保護令聲請、子女改姓、請求給付撫養費、減免撫養義務、監護宣告聲請、遺囑見證、辦理繼承、遺產分割、返還特留分、選任遺產管理人等常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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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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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
11
退伍處分-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為不服被告機關所為之退伍處分事件,前經國防部訴願審議會駁回訴願,謹依法提起訴事:訴之聲明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為之民國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應予撤銷。國防部訴願審議會000年0字第000號訴願決定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原告000原係國防部00000局(下稱00局)00大隊上士訓練士,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因「兼職兼差且獲有報酬」遭00局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懲罰「大過乙次」。詎因上開懲罰,00局於000年00月00日以國000字第00000000000號令核定原告「考績丙上」,爰依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稱考評具體作法),於000年0月0日召開評議會,並作出原告「不適服現役」之決定,呈送被告機關即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核定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下稱系爭退伍處分),原告不服遂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遭到該會以000年決字第000號駁回在案(參原證二)。原告認為系爭退伍處分有違法令,具狀說明理由如下:按最高行政法院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0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要旨,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內容可知,所謂「不適服現役」因素,係屬不確定概念,申言之,主管機關固有判斷餘地;但判斷餘地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訴願審議會自得予以撤銷。是國軍主管機關認定國軍官兵「不適服現役」時,經訴願審議本於職權調查後,發現有違反應就當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處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他佐證事項綜合進行公平、公正考評之規定,且其判斷亦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者,因其屬違法之判斷,自得撤銷不適服現役之行政處分。另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簡稱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項規定:「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處或考績命令發布三十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人評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簽請權責主官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個人近一年平日生活考核。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3.受懲處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4.其他佐證事項」,均合先敘明。經查,原告於000年間,除受有上開懲罰外,均表現良好,並未獲其他懲罰,遭「大過乙次」懲罰後,雖對00局有採救濟手段,但仍然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兢兢業業,不敢懈怠,年度內受有獎勵,另審究000度亦因製作「中共軍事新聞影片」受有獎勵,且近三年考績績等除000年度因上開懲罰評列為考績丙上外,000至000年均為甲,準此,原告平日生活考核優良且無疑,對任務賦予全力以赴並著有績效,受懲處後更努力於戰訓本務上,力求將功折罪之情甚明,然被告及00局,僅因考績處分考評丙上,即冒然作成不適服現役退伍之原處分,並未敘明訴願人受考評如何具有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款所列足以證明不適服現役的具體事證,只是為符合被告及00局長官汰除的期待,未就原告有利事項一併審酌。準此,被告及00局對於原告有利之事項均未予注意,且亦未依考評具體作法所定事項逐一審酌並具體討論,而逕核予原告不適服現役之退伍處分,顯有裁量濫用。又00局依權責召開原告是否「適服現役」之人評會時,是否有達到如實、公正考評,即存有疑義。係前因原告對00局存有檢控等情,無論查證是否屬實,因檢控案件已訴諸媒體,對00局之形象,尚難謂毫無損傷,而此時由00局之權責召開評議會,容有瓜田李下之遐想,是評議會成員如係00局內部成員,應難認可如實、公正考評,而存有禁止恣意之瑕疵,有違誠信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等瑕疵,導致考評結果如不如原告預期,動輒得咎。換言之,該考評會議既然係屬高度屬人性之判斷餘地,且裁量標準甚廣,不如考績等羈束處分有相關規定可奉為圭臬,準此,被告逕參考00局召開之人評會議結論認原告不適服現役,並做出系爭退伍處分,尚難謂合法。其實,被告可透過邀請00局外之成員與會,或落實迴避原則,透由其他合法、合宜且合乎權責之單位召開,以杜爭議,否則,該考評之結論既不能排除存有挾怨報復或無法如實、公正考評之風險,應屬瑕疵,原處分應予撤銷。綜上所述,原處分是否能達到獎優汰劣之目的,實有疑義,也非因原告考績處分為丙上,就有必要以不適服現役為由,命令原告退伍,若僅因長官好惡,秋後算帳,恣意為汰除而汰除,假藉錯誤的懲罰事實、年終考績,殺雞取卵,所獲與所失間不成比例,造成原告遭剝奪服公職權利的重大損害,亦違反均衡原則,可見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甚明。綜上,敬請 鈞院鑒核,以維法制。本案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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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原告000原任職於國防部00局生0000第000廠(下稱000廠)中校所長,因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凌晨1時20分許酒後遭警攔查並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45毫克,嗣臺灣00地方檢察署認為原告初犯無前科且未傷害他人生命財產並有悔意無再犯之虞,以000年度0偵字第00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000廠於000年0月00日核定大過2次及記過乙次(隱匿未報)之懲罰,經人事評審會(下稱人評會)000年0月0日開會評鑑,評鑑原告續服現役(下稱第一次人評會評鑑),0005廠卻於000年0月0日註銷續服現役之評鑑結果。人評會於000年0月00日再次開會,人評會即評鑑原告不適服現役(下稱第二次人評會評鑑),原告不服而申請再審議,惟再審議之結果仍維持第二次人評會評鑑結果,嗣呈經被告機關於000年00月00日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下稱前處分)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自000年00月00日零時生效。原告遂依法提起訴願,惟經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決定駁回,原告爰提起行政救濟,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000年度0字第000判決訴願決定及前處分均撤銷,復經被告機關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000年度上字第000號判決上訴駁回。詎料,被告機關未依照最高行政法院000年度上字第000號判決意旨,以人評會作出將原告續服現役之決議,反將原告以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下稱原處分),並經提起訴願遭駁回,是原告認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違法令,茲具狀說明如下:國防部為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經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依職權訂定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下稱考評具體作法),依行為時該作法第3點第1款、第2款規定:「辦理時機:㈠個人違失行為時:就違失行為事實受1次記大過2次以上懲罰命令發布後,即時考評辦理。㈡年度考評時:就全年平時考核評鑑,結合年度考績作業辦理。」第4點第3款規定:「具體作法:……㈢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考評權責:……㈡各司令部:……中、少校級軍官……為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管)。」第6點規定:「考評程序:㈠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30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相關單位主管及適當階級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副主官(管)為人評會之主席。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1人,指定為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1.考評前1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2.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4.其他佐證事項。……㈢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5點之考評權責,應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第7點規定:「一般規定:㈠受考人對考評結果不服者,得依第6點第1款收受送達之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申請再審議,並以1次為限。惟放棄再審議者,應以書面方式為之。㈡為期使再審議制度之公平、客觀性,各考評權責單位召開再審議人評會時,考評權責主官(管)指定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及委員時,應適時調整委員編組,其委員組成1/2不得與初審委員相同,並應依原評審結果保留不同意見委員相同比例人數,以確保官兵權益。……㈣受考人對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適服現役、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結果不服時,得於收受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準此,有考評權責之主官(管),依前述規定須辦理考評時,應指定人評委員召開人評會,並按人評會所為之記名投票考評結果,予以發布,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復於受考評人不服考評結果,申請再審議時,指定再審議人評會主席及委員,召開再審議人評會,並按照依法令召開之再審議人評會所為之記名投票考評結果予以發布。上開經依法令召開人評會所為之最終考評結果如為不適服現役者,考評權責主官(管)即應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各司令部核定退伍。申言之,如人評會或再審議人評會之召開,悉依法而為,並無違反程序規定時,考評權責主官(管)或受考評人所隸單位並無就人評會或再審議人評會已議決之考評結果予以審核或否決之權限。國軍志願役軍官如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者,是否應以其不適服現役為由命令退伍,應於受懲處事實發生30日內,由考評權責長官召開依考評具體作法規定組織之人評會,依該考評具體作法規定的審議程序,以人評會委員審議投票表決之方式,作成考評結果,並簽請權責主管逕行發布考評結果,附記教示規定,送達當事人,且僅於考評當事人屬不適服現役者,始應由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亦即國軍各單位檢討志願役軍士官兵不適服現役案件,是專屬於各該單位人評會的權限,權責主管或受考評軍官所屬軍事單位均無審核或否決人評會所通過考評結果的權限(最高行政法院000年度0字第000號判決意旨參照),更無權撤銷人評會表決通過的考評結果,當事人所屬軍事單位上級之各司令部或國防部等,也無權下命當事人所屬軍事單位逕予撤銷人評會表決通過的考評結果。且此等應由人評會議決志願役軍士官是否不適服現役的程序規範,經核是服役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考評具體作法前述相關規定,為落實志願役軍士官受憲法第1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25條第3款所保障平等服公職權利,避免軍事機關內部因各層級命令服從關係森嚴,不當影響不適服現役決定所專設的正當行政程序,軍事機關考評作為應予嚴格遵守。簡言之,經人評會審議表決通過之考評決議,即使決議後發現考評內容違背法令,或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原決議確有重行審議表決之必要,也應先經依法召集、組成之人評會,按法定程序復議後,重啟決議程序,應先撤銷前次考評之決議,方得再次作成關於志願役軍士官是否不適服現役之新的考評決議。人評會審議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之議案,經表決通過志願役軍士官適(續)服現役之考評決議,未經人評會復議重啟決議程序,就由國防部或各級司令部逕令當事人所屬軍事單位直接率予撤銷人評會前所通過之考評決議,再由軍事單位任意召開人評會未經復議程序,再次作成不同前次考評之不適服現役的考評決議,無非使人評會淪於貫徹國防部或各級司令部意志的形式化程序,自與服役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國軍考評作法前述相關規定之正當行政程序相背離,依此作成不適服現役命令退伍的行政處分,自屬違法且不法侵害當事人平等服公職權利而應予撤銷(最高行政法院000年度上字第000號判決理由參照)。準此,前處分有上開違法之處,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摘歷歷,認定前處分違法在案,且違法之前處分及訴願決定業經撤銷在案,是被告機關應尊重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並就上開所指第一次人評會評鑑「續服現役」之結論做出有利於原告之處分,俾維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詎料,被告機關仍以000年0月00日國000字第0000000000號令之「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核定予原告,經原告依法提起訴願救濟,訴願決議認為被告機關有判斷餘地,除有裁量瑕疵外,法院不得自為判斷,而前處分雖有上開程序違法之虞,惟業經依法院判決意旨於000年00月0日召開復議人評會撤銷前處分,程序瑕疵已然治癒等理由駁回原告訴願在案。是原告不服,具狀併上述理由提起訴訟,敬請 鈞院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維法制。本案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20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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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陸涉逃兵役!律師曝閃兵罰不大 「王大陸們」3年暴增116%王大陸涉逃兵役!律師曝閃兵罰不大 「王大陸們」3年暴增116%33歲的藝人王大陸今(18)日驚傳涉嫌逃避兵役而遭逮捕、偵訊,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捏造免疫或緩徵原因者,恐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法院判決往往都只是罰錢了事,也導致「王大陸們」愈來愈多!就算是最嚴重的偽造病歷者,通常判4到5個月有期徒刑,待執行完畢後,若是36歲以下,須排隊入伍服役。根據《TVBS新聞網》引述專為軍公教人員權益保障的士德高法律事務所律師陳佳鴻表示,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逃避兵役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實務判例上,大多是緩刑或易科罰金,最嚴重偽造病歷者,通常判4到5個月有期徒刑,待執行完畢後,若是36歲以下者,則須入伍服役。陳佳鴻還表示,按照《刑法》第80條,逃兵可保留20年追訴期,另照《兵役法》法令,男性國民年滿18歲,依法都要接受徵兵處理,身分上就屬於「役齡男子」,也就是「役男」,直到36歲才能完全除役,意指36歲以下逃兵須入伍服役,36歲以上則接受完罰則即可,不用當兵。不過現行大多實務判例,其實法官都會給予緩刑、易科罰金,至於真的被認定很嚴重違反者,會判4個月到5個月有期徒刑,至於「閃兵集團」仲介若是犯罪行為屬實,會依《刑法》第30條幫助犯共同偵辦。另據新北市政府主計處統計,2021到2023年被抓到的「閃兵」人數從43人增至93人,增幅高達116%,對此,《FTNN新聞網》引述民代看法,認為「閃兵激增」原因和軍隊負面觀感有關,而役政單位則認為主因是罰則「太仁慈了」。報導引述新北市民政局兵役徵集科長吳麗玉說法,閃兵會暴增,除了是因為役期調回1年,再來就是罰則太輕,不少役男出境後因為獲得好工作或取得國外身分,等到超過徵兵年齡返台,案例中僅有1例被罰逾2百萬元,其餘僅繳納3到5萬元罰鍰。由於役政單位毫無干預空間,僅能透過司法機關獨立判決,因此,若要解決閃兵問題,恐怕只能從源頭修法提高刑責。
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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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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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及要件淺論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及要件在遇到公司疑似有不符合常規交易情形時,此時股東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可以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以進行合法之監督。但聲請資格以及應具備何要件?是股東遇到此類問題時會想到的問題,陳律師以本文約略說明。一、聲請人資格: 1、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中「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 2、具有董事身分之股東是否可以聲請選派檢查人? 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均認為《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並未限制有董事身分之股東不得聲請選派檢查人,因此縱使擔任董事之股東(前提仍須符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要件)亦可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3、另外依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3091號裁定,公司若已進行普通清算程序,則股東不得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二、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應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具狀聲請。三、必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 1、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聲請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且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2、檢查人制度之目的係為保障股東資訊權,以平衡公司經營者與股東間之資訊不平等之情形。是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而符合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基於保障股東權利之行使,公司自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準此,如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基於保障股東共益權之行使,法院審認有檢查之必要性,自會准許該聲請。四、聲請檢查的範圍時點是否限於成為公司股東後? 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意旨來看,鑑於公司財務帳冊多具有連續性,公司財務異常倘發生在少數股東取得資格前,對少數股東權益亦生影響,少數股東聲請檢查之範圍,自不宜侷限於某特定年度之範圍或其成為公司股東之後者,使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之必要性,本諸專業之確信,在法院之監督下,自行裁量為之,俾此一法定、任意而臨時之監督機關,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基此,公司經營業務及處分財產需相當時間籌畫與執行,其性質本具有持續性與不可分割性,且公司有關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等資料,性質上實難以時間為基準,明確地強予割裂區分;且公司財務帳冊多具有連續性,公司財務異常倘發生在少數股東取得資格前,對少數股東權益亦生影響,少數股東聲請檢查之範圍,自不宜侷限於某特定年度之範圍或其成為公司股東之後者,因此聲請檢查的範圍時點不限於成為股東後之時日。五、若檢查人於檢查未完成前因故聲請辭任,並經法院裁定解任,少數股東因而再向法院聲請再選派新檢查人時,法院會重行審究聲請要件,還是僅就新檢查人是否有檢查事項之資格及能力?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法院原選任之檢查人辭任後,少數股東向法院聲請選派新檢查人時,法院是針對少數股東的新聲請而為新的裁定,故法院會審究聲請選派新檢查人之要件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非得僅就檢查人之資格及能力為審究。綜上,《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然考量每件聲請的原因事實不同,其必要性的佐證資料也不一樣,陳律師處理公司或股東爭議富有經驗,若對於上述內容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與陳律師預約諮詢時間,讓陳律師的商務專業成為您強而有力的後盾! -
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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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藝人于朦朧之死與職場潛規則中國大陸藝人于朦朧之死與職場潛規則報載:中國大陸藝人于朦朧在9月11日驚傳墮樓身亡,當大家猜測事件真偽時,其工作室就在傍晚時分發聲明證實噩耗,並表明已排除刑事嫌疑,令全網為之震驚。隨後,不少網民就懷疑其死因不簡單,甚至乎列出14大疑點、畫出死亡分析圖等,懷疑他是被潛規則逼死的。常見職場潛規則不外乎職場性騷擾或勞動條件不善且不利勞工變更等,以下為各位說明若遇到類似情形應該如何應對:職場性騷擾:目前我國對職場的性騷擾,主要是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來保護,主要目的是為員工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的威脅。如果職場上性騷擾的行為人是其他同事或主管,則依規定申訴管道應為該職場最高雇主。如果是雇主為性騷擾的行為人,則應向各直轄市、縣(市)勞工局申訴。性騷擾零容忍,只要申訴,都應該有所作為,也因此,若遇類似情形,請一定要維護自身權益。勞動條件不善:如果原本勞工應徵工作時,雇主要求勞工在臺北市上班,工作一陣子後,卻以人力支援等因素要求勞工前往高雄市上班,並無另外給予津貼,若勞工不同意調動,則會失去工作等情。上開狀況在職場上屢見不顯,勞工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可先向雇主表示抗議,如雇主仍執意調動,或雇主無理由剝奪勞工的工作權,此時則可向各直轄市、縣(市)勞工局申訴。若雇主仍可溝通協調,但勞工擔心自身權益因調動而受損,則可向各直轄市、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由專業的調解委員當勞工的後盾,維護自身權益。#性騷擾#勞工#工作權 -
20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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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該汰除嗎?一次看懂酒駕的法律責任與處分明知故犯、一犯再犯或心存僥倖心態的酒醉駕車行為確實天理不容。但是,不免仍存在著行為人本已小心預防、酒後也有充分休息,體內卻猶有酒精殘留而成立酒醉駕車犯罪之出乎意料情形。在此情形下,就算是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損害的個案,各級部隊仍是不論情節是否可憫而直接召開懲罰人評會對行為人處以大過2次,再以遵循【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為由,召開不適服人評會,用以形成行為人不適服現役之決議,使行為人因此喪失軍人身分之情形,時有發生。此時,行為人不僅將失去工作而造成其一家人陷入經濟上困境,也是屬於矯枉過正而欠缺事理衡平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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